浔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办事公开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办事人到服务中心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项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第三条 对办事人所咨询、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员必须当场一次性告知办事人应当提交的所有有关材料以及办理该事项应当依法遵循的有关程序,或向办事人提供书面资料,公开办事流程, 达到让办事人详尽了解的目的。
第四条 对办事人提交的有关材料,经办人员应当认真、全面的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按规定予以受理、办理;手续不全的,一次性指出并逐一告知。
第五条 对办理事项过程中应注意或容易忽略的地方,经办人员应做好细致的解疑工作;对表格填写等工作,办事人确有需要,经办人员要做好辅导或辅助工作。
第六条 对情况特殊经办人员当场无法解决的事,必须及时请示上级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妥善处理,不得拒绝告知。
第七条 不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查属实的,科室领导或分管领导要对经办人给予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