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贯彻落实文化市场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
二、调查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负责国家文化娱乐场所管理条理和江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在我区的贯彻落实;
三、组织管理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文化申请,依法办理有关许可和证件;
四、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查处文化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对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保护合法经营。
五、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范围是:营业性文艺演出;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戏及其他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音像制品的零售、出租;电影放映;印刷业制品;出版物发行及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六;参与市“扫黄”“打非”联和执法行动。
七、完成局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文化行政执法建立内部监督机制,由队长负总责。
九、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理顺、规范行政执法职能,遵守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并及时做好文化市场法规与其它法规的相互接轨。
十、各项行政执法要分工负责,层层把关,不得越权,更不能出现差错和失误。
十一、具体承办人员要为队长负责,队长要为分管领导负责,队长和分管领导对局长负责,出现问题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办事人员的责任。
十二、定期向局机关汇报工作情况,自觉接受检查监督。
十三、聘请文化市场工作监督员,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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