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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备路东侧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浔阳区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日期:2015-07-31【浏览次数::

战备路东侧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加快我区旧城(棚户区)改造步伐,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味,促进市、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城市总体规划道路建设需要,市、区政府决定启动战备路片区改造。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九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房拆迁安置补偿指导意见》(九府厅发[2004]25号)等法规政策制定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管理体制

(一)征收主体:浔阳区人民政府,地址:庾亮北路2号;

(二)征收部门:浔阳区房产管理局,地址:庾亮北路2号;

(三)实施单位:浔阳区白水湖街道办事处,地址:庐峰东路6号。

二、征收决定依据

    本项目征收决定根据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八条第五款规定:“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该项目已列入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区国土部门、区建设规划部门确认,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同时,白水湖街道办事处和区维稳办公室等单位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三、征收实施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征收,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确保被征收人合法权益,遵循依法补偿、统筹兼顾、合理安置的原则;

    (三)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在征迁工作启动前,通过群众推选和社区推荐,成立被征收群众代表小组,全程参与监督征收工作。

四、征收范围

本项目征收房屋面积约10万㎡。四址范围:东至京九市场,西至新战备路,南至原九江市物资再生利用公司,北至庐峰东路。(具体详见规划红线图)

五、征收方式

本项目房屋征收实行委托征收方式。

(一)委托九江市浔阳区白水湖街道办事处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委托具有房屋测绘及评估资质的公司承担被征收房屋的结构认定、面积测绘丈量等工作。

六、征收期限

自该项目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完成全部房屋征收任务;同时征收协议签订之日起,房屋搬迁期限为15天。

七、被征收房屋补偿方式

(一)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简称城房)征收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

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因素,由评估机构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按评估价格补偿。

2、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

1)安置地点:德化东路安置小区(二期)。

2)调换方式:

①依照安置房的实际设计户型,采用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同相近靠套户型的原则,凡同地段实行1︰1比例安置,由高地段到低地段的,按每递减一个区位地段增加10%安置面积。即德化东路安置小区(二期)按1︰1.2比例安置还房。

②安置房具体户型及面积以设计和最后房产部门实际测量确权的建筑面积为准。

③所有产权调换房屋不计成新差。

3)结算方式:

①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还房面积的,超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②还房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

在按1︰1.2比例还房的基础上就近套户型,超面积部分:10㎡以内(含10㎡)按1600元/㎡价格购买;因户型原因10㎡至30㎡(含30㎡)之间按2450元/㎡价格购买,30㎡以外按4200元/㎡价格购买。

4被征收人的无合法手续的房屋面积,按照农房征收安置补偿标准征收,产权调换安置点在战备路安置小区、殷家畈安置小区。

(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简称农房)征收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

①按家庭人均标准40m2以内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农民公寓价格予以补偿。

②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家庭人均40㎡的,超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重置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2、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

1)安置地点:

安置地点:战备路安置小区,殷家畈安置小区。

2)调换方式:

①依照安置房的实际设计户型,采用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同相近靠套户型的原则,按1:1比例安置还房,计算结构差价。

②结构补差: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为框架或者框简结构,被征收人应当补至砖混结构的差价。被征收房屋为砖木结构的须按182元/㎡补差,简易结构按372元/㎡补差。

③安置房具体户型及面积以设计和最后房产部门实际测量确权的建筑面积为准。      

3)结算方式:

①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还房面积的,超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予以补偿。

②还房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根据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向上相近靠套安置房设计户型的超面积部分:10㎡以内(含10㎡)按1600元/㎡价格购买;因户型原因10㎡至30㎡(含30㎡)之间按2460元/㎡价格购买,30㎡以外按5040元/㎡价格购买。

(三)非住宅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四)城镇非私有产权住宅实行产权调换。城镇非私有产权住宅包括市房产公司管理的直管住宅公房和单位自管产权住宅等房屋。

(五)房屋产权调换选房顺序号的确定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户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后,根据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结合安置房的户型按照先签协议先交钥匙先选房的原则,即签订协议后并腾空被征收房屋钥匙的先后时间确定安置房选房顺序号;对烈属、60岁以上孤寡老人、双目失明或下肢残疾者,根据本人要求优先选择底层安置,给予适当照顾。

八、其他补偿

(一)房屋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补偿费用按照《九江市城区房屋拆迁若干补偿标准》执行。其中主要补偿标准如下:     1、搬迁补助费:住宅房屋按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元计算,不足500元补足至500元。非住宅房屋(单位公有房屋除外)按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计算。对选择产权调换的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对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一次。

2、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7元(二类地段)计算,临时安置费不足600元/月.户,补足至600元/月.户。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助时间从腾空房屋移交完毕之日起至能够领取安置房钥匙之日止,对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按上述标准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装饰装修补偿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三)附属物补偿标准按附表执行。

(四)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有证房屋在办理新的产权证时,被征收房屋有证等面积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应缴纳契税;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在购买房屋时,对被征收房屋补偿款的等额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应缴纳契税。

九、补助和奖励办法

(一)凡能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缴交钥匙的,给予每户6000元的搬迁进度奖(农房户口以2014年1月31日当地派出所户口登记为准,2014年2月1日以后分户立户的视为同一户)。

(二)集体土地上的农房,选择货币补偿的,在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的基础上再奖励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国有土地上的住宅,选择货币补偿的,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交钥匙的被征收人,在房地合一市场评估价的基础上增加15%的货币补偿安置补助,同时按其征收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货币安置奖。

上述补助和奖励对于超过房屋征收公告规定期限的一律不予实行。

十、补偿款支付方法

根据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征收人向被征收人开具领款凭证(银行存折),被征收人凭存折到征收人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领取补偿款。

十一、房屋性质认定

(一)对已经登记的房屋,其结构、用途和面积等,以房屋所有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准。征收当事人对房屋所有权证属证书载明的结构、用途和面积等有异议的,可申请发证部门重新核定,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二)对未经登记的建筑,由相关部门依法调查、认定和处理结果办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一律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拒不自行拆除的,由浔阳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依法强制拆除,以料抵工。

十二、法律责任

(一)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方案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区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三、本项目征收范围内依法应予保护的设施和树木等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十四、本方案未尽之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九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房拆迁安置补偿指导意见》等法规政策另行研究办理。

十五、本方案未确定事项,由本征收项目责任领导负责,实施单位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研究确定。

十六、本方案由浔阳区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浔阳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