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二公司、省设备安装公司征收公告
浔阳区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日期:2015-07-31【浏览次数:: 】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搬迁公告
浔府征字[2015] 1号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省建二公司、省设备安装公司九江基地整体搬迁工作指示精神,支持九江石化800万吨/年油品质量升级改造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完成九江石化扩能卫生防护范围内的房屋搬迁工作,受市政府委托,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同意,并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3〕22号),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九江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办法》(九府发〔2001〕30号配套办法三)等政策法规,我区已按要求完成《省建二公司、省设备安装公司九江基地整体搬迁安置方案》的拟定、论证、征求公众意见和修改等程序,该项目程序正当,符合相关规定。经浔阳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省建二公司、省设备安装公司九江基地范围内的房屋实施搬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浔阳区人民政府确定由浔阳区金鸡坡街道办事处和浔阳区房产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的房屋搬迁与补偿工作。
二、《省建二公司、省设备安装公司九江基地整体搬迁安置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实施,同时公布。
三、征收期限: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完成全部房屋搬迁任务。
四、征收范围:东起九江石化总厂,西至琵琶湖安置区,南起纬零路,北至滨江东路。具体详见规划红线图。搬迁房屋面积约10万㎡。
五、自该项目房屋搬迁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征收范围内的被搬迁人,携带相关证件材料,到省建二公司、省设备安装公司九江基地整体搬迁指挥部办理搬迁有关手续。
六、被搬迁人对浔阳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搬迁决定及搬迁补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