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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二建搬迁安置方案

浔阳区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日期:2015-07-31【浏览次数::

省建二公司、省设备安装公司九江基地

整体搬迁安置方案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省建二公司、省设备安装公司九江基地整体搬迁工作指示精神,支持九江石化800万吨/年油品质量升级改造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完成九江石化扩能卫生防护范围内的房屋搬迁工作,现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3〕22号),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九江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办法》(九府发〔2001〕30号配套办法三)等政策法规,结合省建二公司、省设备安装公司九江基地实际情况,特制定省建二公司、省设备安装公司九江基地棚户区整体搬迁安置方案。

一、搬迁安置工作管理体制

(一)总协调单位:九江市人民政府、省国资委。

(二)实施单位:省建工集团、浔阳区人民政府、九江市国资委、九江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三)委托实施单位:省建二公司九江基地、省设备安装公司九江基地、浔阳区金鸡坡街道办事处、浔阳区房产管理局。

二、搬迁安置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搬迁,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确保被搬迁户的合法权益,遵循依法补偿、统筹兼顾、合理安置的原则。

(三)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在搬迁工作启动前,通过群众推选和社区推荐,成立被搬迁群众代表小组,全程参与监督搬迁工作。

三、搬迁范围

本项目搬迁房产面积约10万m2。搬迁范围:东起九江石化总厂、西至琵琶湖安置区、南起纬零路、北至滨江东路。详见规划红线。

四、搬迁安置工作责任划分

(一)九江市房地产测绘队负责被搬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测量工作。

(二)九江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有关搬迁、房改等政策的把关工作。

(三)省建二公司九江基地、省设备安装公司九江基地负责所属搬迁户名单及面积初审,经省建二公司、省设备安装公司九江基地整体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示;负责解除生产区已出租公共用房租赁关系及腾空移交等工作。

(四)浔阳区金鸡坡街道办事处和浔阳区房产管理局负责生活用房搬迁安置和生产用房拆除工作。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且在九江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评估公司,由搬迁户代表及搬迁实施部门协商选定,如协商不成,则采取抽签方式确定。

五、搬迁安置工作时限

自正式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完成搬迁户的搬迁安置协议签订工作;待安置房交付使用后,实行统一搬迁、统一安置、统一拆除。

六、搬迁安置办法

(一)安置地点:曹家山小区、怡濂苑小区、怡美苑小区。

(二)安置流程:

1、由省建二公司、省设备安装公司九江基地提供搬迁户名单及面积初审明细表,经省建二公司、省设备安装公司九江基地整体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示。

2、依据安置房的实际设计户型,采取搬迁房屋建筑面积就近套安置房建筑面积的户型进行安置。

3、单身集体宿舍按每间(套)只允许租住一户的方式确权,省建二公司和省设备安装公司负责分配管理。

4、由浔阳区人民政府与省建工集团、搬迁户签订三方搬迁安置协议,计算应支付的搬迁及补偿费用。

(三)安置方式:

1、房屋实物安置。

2、房屋使用权补偿(货币补偿)。

(四)安置结算方式:

1、房屋实物安置结算方式:

(1)选择实物安置的房屋不计成新差、楼层差,但计算房屋结构差。安置房为框剪结构,搬迁户应当补至砖混结构的差价;搬迁房屋为砖木结构的须按182元/m2补差。房屋结构差须在办理安置房交付手续时一并结算。

(2)经省建二公司、省设备安装公司九江基地认定的搭建部分一律采用重置价补偿。

(3)搬迁还房后,搬迁户安置房中原经拆迁认定为公房还房部分可按房改政策购买,原单位组织建设的集资房职工所交的集资款按相关房改政策结算。

2、房屋使用权补偿(货币补偿)结算方式:

依据评估机构以正式公告发布之日为评估时点的评估价格进行货币结算。

(五)安置结算价格:

1、选择按房屋建筑面积1∶1比例安置还房。结算时房屋建筑面积按1∶1的比例就近向上套靠安置房建筑面积,超面积10m2以内(含10m2)部分按1600元/m2价格购买,10m2(不含10m2)至20m2(含20m2)之间按2450元/m2价格购买,20m2(不含20m2)以上的部分按3300元/m2价格购买。

2、选择按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1比例安置还房。结算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按1∶1比例就近向上套靠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超面积10m2以内(含10m2)部分按1600元/m2价格购买,10m2(不含10m2)至20m2(含20m2)之间按2450元/m2价格购买,20m2(不含20m2)以上的部分按3300元/m2价格购买;公摊面积按比例对应冲抵后,安置房公摊超面积部分按1980元/m2价格购买。

3、搬迁户现租住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6㎡且在九江市城区及省建工集团系统内无其他分配房屋的(必须提供市房管部门出具的唯一住房证明及省建工集团出具的无房证明),安置时补足36㎡,补差面积部分不结算差价,房改时按36m2购买;还房建筑面积在36m2至50m2(含50m2)之间部分按1600元/m2价格购买;还房建筑面积在50m2(不含50m2)至60m2(含60m2)之间部分按2450元/m2价格购买;还房建筑面积在60m2(不含60m2)以上的部分按3300元/m2价格购买。

(六)安置房面积以房管部门最后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七)安置房选房顺序号的确定:

搬迁户在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后,根据被搬迁房屋的面积,结合安置房的户型按照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即签订协议时确定安置房选房顺序号。对于有肢体残疾或盲人以及年满70周岁以上孤寡老人的搬迁户,由个人申请,经省建二公司、省设备安装公司九江基地及社区调查核实后,根据本人要求可优先选择住宅底层安置。

七、其他补偿和奖励办法

(一)搬迁费(搬家费):支付一次搬迁费,按搬迁房屋建筑面积7元/m2的标准计算,不足500元补足至500元。

(二)装饰装修补偿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三)附属物补偿标准参照浔阳区“十大”片区旧城改造《房屋征收项目附属物补偿标准》执行,详见附表。

(四)凡能在规定期限内腾空住房并交钥匙的,再给予每户6000元的搬迁进度奖。

(五)选择房屋使用权补偿(货币补偿),在正式搬迁安置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含)内腾空住房并交钥匙的,在房屋评估价的基础上增加15%的货币补助,同时按其房屋面积给予200元/m2货币奖励;在正式搬迁安置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不含)至30日(含)之间腾空住房并交钥匙的,在房屋评估价的基础上增加10%的货币补助,同时按其房屋面积给予100元/m2货币奖励;超出正式搬迁安置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腾空住房并交钥匙的,一律不予发放补助及奖励。

(六)选择房屋实物安置,在规定期限内腾空住房并交钥匙的,支付3个月装修过渡费,按搬迁房屋建筑面积6元/m2/月的标准计算,不足600元补足至600元。

八、补偿款支付方法

根据与搬迁户签订的搬迁安置补偿协议,搬迁实施单位向搬迁户开具领款凭证(银行存折),搬迁户凭存折到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领取补偿款。支付期限为7天。

九、房屋性质认定

(一)对搬迁房屋的承租人、结构、用途和面积等情况,以省建二公司、省设备安装公司九江基地及九江市房地产测绘队测量审核为准。搬迁户对其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二)单位办公用房、仓库、食堂、招待所、车库等非住宅用房由产权单位负责解除租赁关系并拆除,不予补偿。

(三)未经认定的房屋和违法建筑,一律自行拆除,不予补偿;拒不自行拆除的,由浔阳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依法强制拆除,以料抵工。

十、法律责任

(一)参与搬迁安置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本方案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区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搬迁安置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一、本项目搬迁范围内依法应予保护的设施和树木等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十二、本方案未确定事项,由省建二公司、省设备安装公司九江基地整体搬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研究解决。

十三、本方案由省建二公司、省设备安装公司九江基地整体搬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