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石化厂际管廊安全隐患治理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浔阳区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日期:2016-06-22【浏览次数:: 】
九江石化厂际管廊安全隐患治理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保障我市能源基础设施安全,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味,促进市、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九江石化厂际管廊安全隐患治理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规政策,特制定该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管理体制
(一)征收主体:浔阳区人民政府,地址:庾亮北路2号。
(二)征收部门:浔阳区房产管理局,地址:庾亮北路2号。
(三)实施单位:金鸡坡街道办事处
二、征收决定依据
为整治九江石化油气管道安全隐患,改善周边居民居住条件,根据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区发改委、区国土部门、区规划部门确认,该房屋征收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同时,辖区街道办事处和区维稳办公室调查并完成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三、实施原则依据
(一)坚持依法依规征收,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确保被征收人合法权益,遵循依法补偿、统筹兼顾、合理安置的原则。
(三)坚持公平、公正原则。
四、征收范围
本项目征收房屋面积约3万㎡。征收范围:距离1号输油管线5米范围内; 距离2号天然气管线25米范围内(具体详见红线图)。
五、征收方式
本项目房屋征收实行委托征收方式:
(一)委托金鸡坡街道办事处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委托九江市房管局测绘队承担被征收房屋面积的测绘丈量工作。
(三)经被征收户代表投票确定委托江西居易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承担房屋征收过程中的相关评估工作。
六、征收期限
自该项目房屋征收正式公告发布之日起45天内完成全部房屋征收任务。
七、被征收房屋补偿方式
(一)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简称农房)征收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或实物安置。
1.货币补偿:
依据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正式公告发布之日为评估时点的评估价格进行货币结算。
2.实物安置:
(1)安置地点:
曹家山小区、琵琶亭安置小区、殷家畈安置小区。
(2)安置方式:
依照安置房的实际设计户型,采用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同或就近靠套户型的原则,按1︰1比例安置还房。安置房具体户型及面积以设计和最后实际测量确权结果为准。
(3)结算方式:
①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还房面积的,超面积部分按照货币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②还房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根据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就近靠套安置房设计户型,超面积10㎡(含10㎡)以内的部分按1600元/㎡价格购买,10㎡至20㎡(含20㎡)之间按2018元/㎡价格购买,原则上购买面积最高不得超过20㎡。
③所有选择实物安置的被征收房屋不计成新差,计算结构差。
(二)实物安置位置及还房户型的确定方式
凡选择实物安置的,根据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先后顺序,先签协议的被征收户优先选择安置位置及户型。
(三)征收范围内的城房,征收补偿标准按城房有关政策执行,安置地点为征收地周边城房安置点。
八、其它补偿
房屋征收其他补偿标准如下:
(一)征收补助费(搬家费):住宅房屋按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元计算,不足500元补足至500元(指未分户之前)。对选择实物安置的支付两次征收补助费,对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一次征收补助费。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按照市、区有关征收政策,结合征收地实际情况,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6元计算,临时安置费不足600元/月/户(指未分户之前),补足至600元/月/户。还房时间超过24个月后,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每年增加2元/月/㎡(不足600元/月/户的,仍补足至600元/月/户补偿)。
选择实物安置的,若过渡期不足6个月,过渡费按6个月支付;超过6个月的,据实结算。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一次性奖励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过渡费)。
(三)装饰装修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四)附属物补偿标准按附表执行。
九、补助和奖励办法
(一)凡能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征收缴交钥匙的,给予每户6000元的征收进度奖。
(二)选择货币补偿,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住房交钥匙的,按其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面积每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基准价的20%补助。
上述补助和奖励对于超过房屋征收公告规定期限的一律不予实行。
十、补偿款支付方法
根据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征收人向被征收人开具领款凭证(银行存折),被征收人凭存折到征收人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领取补偿款。
十一、房屋结构、面积及性质认定
(一)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结构和建筑面积,经认定后,以征收人委托的测绘丈量部门丈量数据为准。
(二)对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拒不自行拆除的,由浔阳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强制拆除。
十二、法律责任
(一)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方案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区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气、供电和道路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征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三)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三、本项目征收范围内依法应予保护的设施和树木等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对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或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等行为一律不予补偿并依法严厉打击。
十四、本方案未确定事项,由本征收项目责任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研究确定。
十五、本方案未尽之处,按照相关法规政策处理。
十六、本方案由浔阳区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2016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