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浔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浔阳区鼓励楼宇经济发展的补充办法》的通知

浔阳区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日期:2016-08-27【浏览次数::

浔府发〔2015〕2号

 

浔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浔阳区鼓励楼宇经济发展的补充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浔阳区鼓励楼宇经济发展的补充办法》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2015年6月29日

 

送:区委、区人大、区政协。

浔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9日印发

浔阳区鼓励楼宇经济发展的补充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不断提升我区楼宇经济发展水平,推动区域经济发展转型升级,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奖励对象

第一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

(一)新开发商务楼宇投资主体;

(二)对现有商务楼宇提升功能的投资主体;

(三)对现有楼宇实现功能置换的投资主体;

(四)商务楼宇入驻企业;

(五)商务楼宇运营管理方;

(六)企业高管及高端人才。

第二章 奖励种类

第二条 由区财政每年投入500万元,建立楼宇经济发展专项基金(引导资金),专项用于扶持楼宇经济发展。

第三条 对新开发的商务楼宇投资主体奖励:对在我区新建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不含住宅部分)的商务楼宇,在其项目落成并正式运营后,由项目投资主体申请,经区楼宇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第一财政年度内在我区纳税总额达到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对现有商务楼宇提升功能的投资主体奖励:对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现有商务楼宇进行整体改造提质,改造投入经费超过500万元以上,改造后楼宇配套设施完善、服务功能齐全的,投入运营后的第一财政年度内在我区纳税总额达到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对现有楼宇实现功能置换的投资主体奖励:对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非商务楼宇实行整体功能置换,转为商务楼宇并成功招商入驻率达70%以上、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第一财政年度内在我区纳税总额达到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对商务楼宇新入驻企业奖励:对首次落户我区并在我区范围租赁200平方米以上商务楼宇作为自主办公场所,且税务注册关系落户在我区、年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按每平米每月10元标准,对企业房租进行补贴。如企业税收从受到奖励第二年起税收增长超过10%,则继续享受此奖励。

第七条 对商务楼宇运营管理方奖励:

(一)设立纳税达标奖,对投入运营后三年内年度纳税总额首次达到或超过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楼宇,经区楼宇经济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可分别给予楼宇运营管理方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给予楼宇运营管理方和纳税贡献较大的企业一定的优惠政策,用于对入驻区总部楼宇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领军人才进行奖励。

1.优先申报高级职称,积极向省高级评委会推荐;

2.对年度纳税总额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楼宇或纳税超过1000万的楼宇入驻企业,每年给予一定的名额,在区人民医院安排一次免费健康体检;优先安排子女就读区属小学及幼儿园;分别安排相应数量精装免租房,优先解决楼宇入驻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领军人才住房难题。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适用本办法的奖励项目一年申报一次,申请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楼宇现有入驻企业名单和纳税编号,经街道汇总后报区经济服务中心,统一转交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批量出具纳税证明清单;

第九条 区楼宇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奖励名单及奖励额度。

第四章 其它

第十条 凡已列入其他同类性质财政资金扶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为《浔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浔阳区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奖励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浔府发〔2011〕9号)的补充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实施过程中,若有与浔府发〔2011〕9号文件相重复之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具体由区经济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