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和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浔阳区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日期:2016-11-24【浏览次数:: 】
九江市民政局文件
九民字〔2014〕150号
九江市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医疗救助
申请审批和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各县(市、区、山)民政局(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规范对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救助程序,切实维护好医疗救助制度的公平公正,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赣民发〔2013〕4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全面规范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的认定和申请审批程序。
一、救助对象范围
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可救助对象范围,是指家庭成员中有因患大病或重特大疾病,而产生高额医疗费用或需长期依靠治疗维持生命,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支出过大,导致其申请救助前12个月家庭成员月人均实际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0%(含150%)以内的对象。
二、救助内容和标准
对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只实行住院医疗救助。
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因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及其它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在国家规定用药目录内的个人负担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对个人年自付医疗费用特别大,额度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救助额度可以提高到15000元。
用于低收入家庭医疗救助的资金,应当控制在本地当年资金筹集总量的20%以内。经医疗救助后,救助对象家庭负担仍然很重,确实存在生活困难的,应当通过临时救助等其它途径帮助其解决家庭最基本生活问题,不得超比例、超标准挤占挪用医疗救助专项资金。
三、申请材料
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申请医疗救助,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
2.户籍、身份证复印件;
3.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医保和新农合)、大病保险或其他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凭证(需提供原件或加盖原件留存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4.疾病诊断书(需提供原件);
5.出院小结(需提供原件或加盖原件留存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6.医疗费发票凭证(需提供原件或加盖原件留存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需申请医疗救助时,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递交申请。
2.受理。由乡(镇、街道)民政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申请。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大厅应当设置民政综合服务窗口,实行社会救助“一门式”受理。每月的第一周统一确定为乡(镇、街道)集中受理时间段。
3.初审、公示。乡(镇、街道)民政综合服务窗口受理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召开初审会,填写《九江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表》。经初审后应将拟纳入救助的对象名单、家庭人口、申请原因、申请救助类别等内容,在行政村和村民小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
4.填写表格。对初审公示无异议的,由申请对象本人或家庭成员填写《九江市低收入家庭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也可委托村(居)委会代为填写。村(居)委会和乡(镇、街道)民政所在申请审批表填写审核意见后,报县级社会救助经办机构。
5.核查。每月的第四周确定为县级社会救助经办机构集中受理乡(镇、街道)上报时间段。接到乡(镇、街道)民政所上报的材料后,应当首先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上报材料完整、填写无误的,在受理乡(镇、街道)上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应当完成入户核查。核查内容主要包括:
(1)家庭人员结构情况;
(2)家庭成员身体状况;
(3)家庭成员就业情况;
(4)月收入情况;
(5)患病病种及医疗费用来源和支出等情况。
6.公示。县级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核查结束后,应当召开由局分管领导、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负责人、核查组成员组成的医疗救助工作会议,对申请对象提出审核意见。及时将确定拟救助人员名单和救助额度,发至各乡(镇、街道),分别在乡(镇、街道)和申请对象居住地的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
7.审批。县级民政部门统一规定在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完成集中审批。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提交县民政局局长办公会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由乡(镇、街道)民政所给予书面回复,并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五、资金发放
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为县级医疗救助资金审批发放阶段。医疗救助资金应当统一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金融部门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
六、工作要求
(一)建立救助台账。县级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医疗救助台账,台账应当包括:救助对象(姓名、年龄、住址)、救治机构、救助病种、医疗费用核定情况(基本医保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个人负担等金额)、审批时间等内容。台账要完整,便于查阅。
(二)加强档案管理。县(市、区、山)、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医疗救助档案管理。实行分级归档、存档管理:一是县级救助机构要对原有的低保对象和医疗救助档案全部进行扫描,县级只保存一份纸质审批表,其他的全部返回乡(镇、街道)民政所存档。二是对新增对象,乡(镇、街道)在完成初审后,对救助对象全部申报资料扫描后上传县级救助机构预审,县级救助机构通过预审和核查后认定合格的进行审批,保存一份纸质认定表和审批表,其他纸质档案全部返回乡(镇、街道)民政所存档。三是救助机构应购置较大容量移动硬盘对电子档案进行备份,确保档案安全和便于管理查询。
(三)完善工作资料。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的医疗救助工作情况复杂,工作资料尤为重要。对申请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医疗救助的,县、乡两级民政部门应当在每户必入的基础上,做到调查记录详实、会议记录完善,并予以存档备查。
附件:1.《九江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表》
2.《九江市低收入家庭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3.张榜公示存根
九江市民政局
2014年7月16日
附件1
九江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表
县(市、区、山)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户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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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姓名: 性别: 年龄; 与户主关系: 所患病种: 医疗费用: 个人负担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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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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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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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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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庭 成 员 情 况 |
姓 名 |
与户主 关 系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 |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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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庭 经 济 收 入 情 况 |
种养业 收 入 |
工 资 收 入 |
务 工 收 入 |
赡(抚) 扶养费 |
离 退 休 金 |
其 它 收 入 |
家庭月 总收入 |
家庭月 总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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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会民主评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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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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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调查初审意见 |
经审调查初审和经过会议确定,并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公示 无异议,拟认定该家庭属低收入贫困户,上报县(市、区、山)民政局(处)复核。 (公章) 负责人: 调查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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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山)民政局(处)审批意见 |
经我局(处)核查和会议确定,并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第二次公示无异议,该家庭符合低收入贫困家庭认定条件,可以给予医疗救助。 (公章) 负责人: 核查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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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九江市低收入家庭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县(市、区、山)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编号:
户主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患者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性别 |
身份类别 |
照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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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或“一卡通” |
家 庭 住 址 |
住院时间 |
所患病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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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 |
医保(新农合)可报费用总额 |
医保(新农合)报销金额 |
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 |
救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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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救助 理由 和 承诺 |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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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该家庭符合低收入家庭医疗救助范围。经会议研究确定,按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 %给予救助,救助金为 元。
核查人: 审批人: 县级民政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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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城乡居民申请医疗救助对象公示
(存根)
第一榜
兹有 居(村)委会居民 等,因患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申请医疗救助,经核查和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现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如无异议上报县级民政局审核审批。
序号 |
申请人姓 名 |
家 庭 人 口 |
家庭住址 |
患病病种 |
个人支付医疗费总额(元) |
身份类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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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结果:
乡 (镇、街道)公章
年 月 日
城乡居民申请医疗救助对象公示
(存根)
第二榜
兹有 居(村)委会居民 等,因患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申请医疗救助,经复核和民主审定符合救助条件,现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如无异议,批准予以救助。
序号 |
申请人姓 名 |
家庭人 口 |
所患病种 |
个人支付医疗费总额(元) |
救助金额 (元) |
身份 类别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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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结果:
乡 (镇、街道)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