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浔阳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通知

浔阳区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日期:2016-11-24【浏览次数::

各街道办事处民政科:

为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江西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赣民发[2015]62号)、市民政局《九江市低

收入家庭大病患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和档案管理实施办法》(九民字〔2014〕150号)精神,更好地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均等享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

1、城乡低保对象;

2、城乡特困供养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3、残疾军人、“三属”人员(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两红”人员(在乡退伍红军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4、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在岗和退休军转干部及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

 5、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主要指: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之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家庭财产(货币财产和除基本住房、基本生活必需品之外的实物财产)不足以支付自负刚性支出的困难家庭大病患者;(年收入—医药费年支出【指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部分】≦20000元)

6.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救助范围

门诊及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指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

三、救助内容

   (一)门诊医疗救助

1、日常门诊救助

城乡特困供养人员纳入日常门诊救助,其在定点医疗机构看病的日常门诊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及其它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按100%的比例给予救助。

城乡低保A类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日常门诊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及其它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1000元。其他救助对象不纳入日常门诊救助。

2、重大疾病门诊救助

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因患严重慢性病或重大疾病需要依靠门诊维持治疗的,其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及其它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按100%的比例给予救助。

城乡低保A类对象因治疗严重慢性病或重大疾病产生的高额门诊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及其它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1万元。救助对象当年门诊救助金额已经超出年封顶线,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可将门诊、住院救助封顶线合并计算给予救助,但当年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门诊加住院救助封顶线之和。其他救助对象不纳入重大疾病门诊救助。

3、特殊重大(慢性)病种门诊购药救助

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和救助对象中规定的第三条“六类对象”因患特殊重大(慢性)疾病确需依靠购买必须药品用以维持日常治疗的,其按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及其它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2万元。

申请特殊重大(慢性)病门诊购药救助,必须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救助经办机构确认,到定点零售药店按既定用量购买规定药品。

(二)住院医疗救助

1、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因患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及其它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给予100%救助。

2、城乡低保对象和救助对象中规定的第3条“六类对象”,第4条“两类对象”,因患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及其它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3万元;贫困家庭儿童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及其它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按8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5万元。

医疗救助对象没有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及其它补充医疗保险医保报销的个人自付部分,按照20%比例予以救助,救助总额不超过当年救助封顶线。

3、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经街道民政科上户调查核实,因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及其它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有固定收入起付线2万元,无固定收入起付线1.5万元,年累计救助不得超过1万元。对个人年自付医疗费用特别大,额度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经区民政局医疗救助评议会通过,救助额度可以提高到15000元。

(三)专项医疗救助

开展儿童“两病”免费救治、困难尿毒症患者免费血透治疗、贫困家庭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免费治疗、“光明·微笑”工程、重度聋儿人工耳蜗植入、妇女乳腺癌、宫颈癌、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等疾病,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程序以及救治费用按照每个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执行,救助对象年累计救助总额应不超过重大疾病住院和门诊救助年封顶线之和。

三、救助程序

1、城乡低保对象通过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服务窗口申请医疗救助的,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救助证,医疗保险本、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患者提供的信息,及时核对申请对象身份,防止冒名顶替;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发票、同步结算清单、住院收费单、救助对象汇总表经医保局盖章认定后,区民政局及时予以结算。

2、城乡低保对象和救助对象中规定的第3条“六类对象”,第4条“两类对象”申请事后医疗救助的,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和医疗救助证以及医院的诊断证明、原始发票或原始凭证复印件,但复印件上必须注明原件存档地、总费用金额、医保报销金额、保险部门报销医药费金额、二次救助金额并加盖存档单位公章、住院收费单,区民政局救助办直接受理审批;或到户籍所在街道民政科申请备齐材料,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3、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申请大病医疗救助程序1申请。出院后三个月内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民政科递交申请。2受理。由街道民政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申请,实行社会救助“一门式”受理。须提供:1.个人书面申请;2.户籍、身份证复印件;3.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医保和新农合)、大病保险或其他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凭证;4.疾病诊断书;5.出院小结;6.医疗费发票凭证(需提供原件或加盖原件留存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但必须注明原件存档地、总费用金额、医保报销金额、保险部门报销医药费金额、二次救助金额并)、住院收费单,收入证明。3填写表格。由申请对象本人或家庭成员填写《九江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也可委托村(居)委会代为填写。街道民政科在申请审批表填写审核意见后,报区民政局救助办。4核查。区民政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填写无误的,要求街道民政科7个工作日内应当完成入户核查。核查内容主要包括:(1)家庭人员结构情况;(2)家庭成员身体状况;(3)家庭成员就业情况;(4)月收入情况;(5)患病病种及医疗费用来源和支出等情况。5审批。区民政局统一规定在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完成集中审批。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提交区民政局局长办公会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由街道民政科给予回复,并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6公示。及时将确定拟救助人员名单和救助额度,在申请对象居住地的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

四、救助要求

1取消重大疾病病种限制。医疗救助不再设病种限制,过去设置了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限制的要一律予以取消。

2、建立救助台账。台账应当包括:救助对象(姓名、年龄、住址)、救治机构、救助病种、医疗费用核定情况(基本医保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个人负担等金额)、审批时间等内容,便于查阅。

3、档案管理。实行分级归档、存档管理:一是区民政局对医疗救助档案全部进行扫描,街道只保存一份纸质审批表,其他的全部区民政局存档。二购置较大容量移动硬盘对电子档案进行备份,确保档案安全和便于管理查询。

    此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以前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文件规定为准。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