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促进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
浔阳区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日期:2016-11-29【浏览次数:: 】
九江市促进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
一、个人就业创业 “四免、四补”政策措施
1、免费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符合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就业群体,可按规定免费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和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凭证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2、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就业群体,可按规定免费享受职业介绍服务。
3、免费办理减税证明并享受税收减免: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和税收登记证免费向创业地人社部门提出个体经营税收减免政策申请。符合条件的,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注“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4、免费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贴息:凡18周岁以上法定退休年龄以下,有创业能力、创业项目,有稳定经营场所、从事个体经营或种植、养殖业(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筹资金不足的下岗职工、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进城创业农村劳动者、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零就业家庭、留学回国人员、残疾人以及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各类人员进行个人创业的,可享受免费业务咨询、办理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手续等政策。如属微利项目的,还可按规定享受国家全额贴息政策。个人经营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的,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二次扶持,可视其经营扩大和带动就业人数(5人以上),最高不超过30万元。
5、职业培训补贴: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提升培训或创业培训,可向人社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根据培训工种、技术等级和培训时间等内容在300元/人至3000元/人范围内确定,其中创业培训(实训)补贴标准1000元/人至1600元/人。
青年高技能人才、紧缺技能人才、对持有高级(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企业在职职工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或其他具备条件的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或通过在企业开展技术攻关、课题研修等集中培训方式参加培训的,对培训合格并通过专项职业技能鉴定,达到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参训人员给予培训补贴。对属于“江西省高技能人才振兴工程”中“青年高技能人才培训计划”的,给予2500元/人培训补贴;对属于“紧缺技能人才政府资助计划”的,给予3000元/人培训补贴。
城乡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培训补贴标准为1600元/人。
6、生活费补贴:城乡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给予每天不超过15元/人标准的生活费补贴。
7、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鉴定费补贴标准200元至600元。
8、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对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已进行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人社部门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待遇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缴费基数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养老保险补贴12%,医疗保险补贴3%,失业保险补贴1%。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在我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数额2/3的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2年。
二、企业或组织“一减、六贴”政策措施
9、减免税收: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10、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对新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或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再就业基地、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小企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等,可申请2年期限的小额担保贷款。由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和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当年实际吸纳安置人数、经营状况、经营项目、信用情况和还贷能力合理确定贷款规模,最高额度不超过400万元,并按现行政策规定给予享受财政贴息。
11、职业介绍补贴: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人数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人员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不得重复享受。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150元/人至200元/人。
12、职业培训补贴:企业新录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四类人员,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培训补贴标准100%的定额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300元/人至3000元/人。上述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各监所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对刑释解教前一年内符合就业培训条件的劳改、劳教(强制戒毒)人员开展就业技能培训的,给予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开展1至3个月培训且经考核合格的,按6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经培训且帮助他们在刑释解教后6个月实现就业的,按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13、岗位补贴:对在公益性岗位招聘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符合条件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岗位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岗位补贴标准为:城市社医、街道、乡镇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原则上不高于所在市、县(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行政村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每人每月原则上不高于所在市、县(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0%。
14、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对本地工业园区内新招40岁以上本省劳动力、贫困户劳动力和被征地农民就业,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规定给予一定额度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不超过企业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2/3。
上述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廷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三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对小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15、见习补贴:对认定具有见习岗位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招收具有江西省常住户口,毕业后未实现就业且在毕业后两年内自愿提出申请的高校毕业生见习,给予单位享受就业见习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见习所在地(市、县)最低工资标准的7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录用高校毕业生见习的单位,按有关规定为见习学员统一购买见习综合保险的,可以享受见习综合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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