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浔阳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浔阳区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日期:2017-04-12【浏览次数::

 

浔阳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进一步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责任,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使用区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融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国有资产转让、出售、拍卖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收益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基本建设项目,区财政担保资金项目,区直财政拨款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中央、省、市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省级、市级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发改委)为区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论证、项目库建设、投资计划的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节能审查、招标事项核准、初步设计审查;项目计划的下达以及综合协调、监督稽察、综合验收等综合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项目预算评审,批复招标控制建议价和跟标价,项目政府采购管理、资金拨付、财务活动监督等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等工作。

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项目联审联批、审批代办的牵头组织工作城建规划、国土、环保、房产、安监、人防、消防、监察等有关政府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以上职能部门的各类批复文件应及时抄送相关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确定前由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前期调研,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时报批并申请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依据批准的建设规模编制设计方案、施工图、工程量清单等有关真实详尽资料送相关职能部门审批。负责建设期的组织实施和建成后竣工验收申报、编制工程决算送审、办理移交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项目选址和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土地使用应符合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为:

(一)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审批,勘察、设计招标方式核准;

(二)项目选址和规划条件意见,用地预审(或土地出让合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生产条件安全论证和安全预审评价审查备案、节能审查,资金筹措方案以及根据情况按规定必须完成的地震安全、水土保持、劳动安全、交通安全、社会稳定风险等相关评估和审查;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同时核准招标事项;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用地批准、地勘报告等;

(五)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六)施工图审查,工程规划许可,消防、人防等审查;

(七)财政评审,施工许可等。

第七条  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一)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确定前由主管部门)向区发改委提出立项申请,并提供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对于建设内容简单或总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一般项目(含500万元),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合并编制和审批(国家、省相关要求的项目除外)。项目批准后,两年内没有实施的项目立项文件自动失效,两年后若需建设的,则由建设单位重新申请项目立项。

(二)区发改委依据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论证工作规定》(九府厅字〔2012〕82号文)等规定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专业审查意见,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可行性、使用功能、方案标准、后期管理进行前期论证,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必要时启动重大项目社会公示制度,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对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批复或转报上级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批复。其中,对列入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应当报市政府批准同意或转报。

(三)规划、国土、环保、安监、消防等部门依据批准的立项或前期工作联系函,办理项目选址、核定用地面积、环评等相关手续。相关部门的意见是区发改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

(四)对于完成项目调研和方案编制的,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可开展申请项目前期论证,并向区发改委申请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对方案复杂或1000万元以上项目,区发改委可按国家规定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后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八条  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确定项目法人。

第九条  项目设计:

(一)规划方案设计。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规划要求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的建设规模和标准进行规划方案设计,规划方案报规划部门审批。

(二)初步设计。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国家、省、市、区有明确要求的项目可根据相关规定依据规划及年度计划直接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

初步设计及概算由区发改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并依据评审意见审批,严禁以估算代替概算。初步设计概算超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批准总投资10%以上(含10%)或超过1000万元以上,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报区发改委审核并报区政府审批。

(三)施工图设计。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准的内容进行施工图设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报审施工图的真实性负责。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审查意见报区建设规划局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

设计单位应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依据施工图编制工程预算。

第十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制度。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前期谋划调研,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经区发改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安排年度计划时,优先从项目库中提取。

 

第三章  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申请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应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规定。每年初由区发改委与区财政局衔接政府投资重点和投资预算,通报项目申请单位,再统筹项目清单,编制年度项目投资建议计划(草案)。

第十二条  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遵循“立足当前、兼顾长远”的原则,集中资金保证重点项目,优先安排收尾竣工项目,确保续建项目,适当安排新开工项目。

第十三条  已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作为新开工项目优先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暂不符合新开工条件又确需实施的项目,作为待安排项目暂列年度投资计划,待前期工作完成后可转入正式年度计划执行。

第十四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由区政府审定后,报区四套班子会审通过。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城市建设和公益性建设项目,可根据需要采取公示、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依据通过后的“年度投资项目计划”编制“年度资金筹措计划”报政府审定。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投资总额的,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坚持“先立项,再评审,再招标,再施工”的原则,未经区发改委批复概算和区财政局评审预算的项目,不得进行招投标,不得开工建设,不得拨付建设资金。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或预算投资,依法及时完善人防、消防、环保、安监、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按财政评审后的招标控制建议价和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依据进行招标。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依法做好招投标工作,未依法实行招标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项目招标事项须报区发改委核准,有关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项目招投标活动全过程监督。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依据区发改委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对工程预算进行评审,建设单位委托的编制单位对所编制的工程量清单负责,区财政局委托的评审单位对评审的工程量清单负责,两者核对确认后调整的工程量和项目特征需记录存档。

第二十条 计划下达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区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度安排和用款计划,首次办理资金拨付时,除需填报拨款单外,还需提交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设备购置合同、监理合同等资料。区财政局依据进度拨付建设资金,拨付启动资金不得超过批复投资总额的10%,首次拨付工程款不得超过财政评审数的正式中标合同价款的20%;拨付征地拆迁资金要根据批复估算的规模优先拨付启动资金,后续资金按进度拨付,最终征地拆迁安置资金以决算数为准。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和其他资金拼盘建设的项目,其他资金应及时同比例落实到位,对其他资金落实不到位的项目,区财政局不拨付资金。

第二十二条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理建设制度。区发改委对实施代理建设制度的项目,应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代理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确定。

第二十三条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项目的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合同要强化质量约束条款,明确建设单位预留费用20%尾款,待竣工验收和质保期满并经相关单位确认无失职行为后结清。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

第二十五条  强化设计变更程序,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

(一)重大设计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技术、水文、地质等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重大设计变更,应事前由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对情况签署意见,由建设单位及时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经财政评审后实施。因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原因确需立即施工的,经监理和原设计单位同意后方可施工,并留有相关影像资料。同时,建设单位将变更相关资料立即报送区发改委、财政、建设规划等原相关审查和审批部门予以批准或变更。未经批准的,其所增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解决。

(二)建设内容调整。项目实施中建设内容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区发改委按程序审批或报区政府批准。

(三)概算调整。因地质情况、设备、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客观因素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的(含征地拆迁安置项目),其中调整概算投资超10%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其他单位编制项目概算调整书经区发改委组织专家审查并核报区政府同意后审批,超500万元的需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审批后经财政评审方可按规定实施,否则一律视为计划外工程,不追加投资计划,不予综合验收。

第五章  项目后续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严格按照“谁批准、谁验收”的原则执行。在各单项验收基础上,区发改委根据区政府的要求对重点工程项目组织综合验收。

(一)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编制竣工决算,审计部门依据财政部门评审的预算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作为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建设单位办理结算的依据,也作为竣工综合验收的前置条件。

(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不得转为固定资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国有资产登记,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产登记。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按招标后的施工总合同总价款20%预留工程款,待工程决算审计后,项目建设单位付款至工程决算审计价的95%,扣留工程决算审计价的5%作为质保金,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和质保期满后予以付清。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加强对工程结算审核,对结算资料负责并及时送达审计部门进行结(决)算审计。

第二十八条 坚持建管并重的原则,切实加强建成项目的运营监管,避免资源闲置浪费。项目接管单位在项目实施阶段就应介入,避免出现项目建设和移交管理之间的“真空期”,坚决杜绝项目“有人建、无人接”的现象。在明确部门责任、制定管理办法、细化管养措施、落实管理经费的同时,积极探索和推进市场化管理,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管养队伍,充分吸取民间资本参与建成项目的运行管养。

 

第六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应当依法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十条  区发改委实施全过程稽察。

第三十一条  区财政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财务监督。区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区发改委依法依规组织对建成项目的评价管理。

第三十二条  区建设局依法对项目招标投标和施工现场进行监管。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对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及管理工作,通过政府采购加强社会中介备选库的分类管理,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工程咨询机构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咨询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设计单位不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造成总投资超概算,情节严重的;

(三)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

(四)施工单位转包或非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五)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六)招标代理机构违背国家有关招标代理规定的;

   (七)建设管理代理机构违背国家和区政府有关建设管理代理规定的。

建设单位委托相关业务前应当查询前款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单位,建设单位在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限制时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政府有关部门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及其他投诉举报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对举报属实的,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以及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擅自修改施工图纸、调整工程概算、扩大面积、提高标准、增大投资、增加计划外工程的;

(二)未依法实行工程招标或非法转包分包工程的;

(三)未依法签订合同实行工程监理制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五)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具虚假专业审查意见的;

(二)不按有关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四)为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等合同中约定,对相关单位的失职行为所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所造成经济损失金额10%-30%比例予以赔偿,并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依法处罚;同时建设单位与编制工程预算的机构、施工单位合同约定,编制工程预算的机构送审的工程预算和财政投资评审的工程预算、施工单位送审的结(决)算和审计的结(决)算的误差率超过10%时,按超出部分的5%比例分别对编制工程预算的机构和施工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对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的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政府投资主体不得选择其承担设计、审查任务。

第三十八条  各级领导和各个单位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干预或者变相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个人及其直接监督管理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