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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通知

浔阳区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日期:2017-05-09【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质监站: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涉及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试块、试件、材料、设备等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质量控制资料准确、真实,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除满足现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外,结合我市目前现状,现将有关见证取样送检事项要求如下:
一、每一个单位工程均应有相对固定的责任人,负责取样及见证工作。取样人由施工现场负责人委派,见证人由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授权委派,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现场人员担任。取样人及见证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经培训,持证上岗。
二、工程开工时,建设单位应将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授权书提交给委托的检测机构,同时报受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三、进场原材料及半成品、构配件等均应先取样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取样时按相关标准的验收批量、 取样方法,由取样人及时通知见证人到场,共同进行见证取样并作好见证取样记录,并在试样或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由见证人和取样人共同签认。见证人应做好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工程技术档案。
四、试样送检时,须由见证人和取样人共同送检,填写送检单,送检单应由见证人和取样人在检测单位当场签字。检测机构收样时须查验见证人有关证书和身份证,进行身份验证,并检查送检单和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志,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五、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及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应对样品的代表性及真实性负责。
六、建设(监理)单位在核查检测试验报告单时须同时检查相应的见证取样送检记录,对不按要求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工程不得组织验收。
七、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法依规加大对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违反见证取样和送检规定及相关检测机构收样时不认真查验的行为,经调查核实的,将及时在《江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上予以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法依规及时查处。
八、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和检测机构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依规实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