浔阳区医保推出便民新举措
浔阳区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日期:2017-06-07【浏览次数:: 】
依据《关于转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九人社发〔2016〕32号)文件规定: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出生之日起三个月之后办理参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为简便参保新生儿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的程序,浔阳区医保局经过与三家设有新生儿科的公立三甲医院协调,推出一项便民新举措,从2017年6月1日起,凡是在九江市妇幼保健院、九江学院附属医院、九江市第三人民医院出生且拥有浔阳区户籍的新生儿,在出生之后至参保缴费之前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可在医院进行即时结算,不再需要先垫付现金后,再送到医保局报销。
具体办理程序如下:1、出生后三个月内凭户口到浔阳区社保局参加浔阳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参保缴费后,凭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书到浔阳区社保局办理临时社保卡;3、凭临时社保卡到住院的医院办理住院医疗费用即时结算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