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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起九江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解读)
浔阳区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日期:2017-08-22【浏览次数:: 】
为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加剧,继续有效支持九江市房地产去库存,更好地使住房公积金在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改善住房条件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11次全体会议研究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对全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调整和规范。日前正式下发了《关于调整和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1、避免后续无钱可贷
据介绍,从2014年8月以来,九江市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在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和化解房地产库存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目前九江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已超过省政府下达85%的目标,10月末个贷率已达92.53%,使用率高达96.20%,大大超过资金流动性的警戒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王洪告诉浔阳晚报记者,中心现有存量资金仅2.87亿元。同时,目前还因资金紧张积压未发放贷款约5亿元,且每月还在以1亿元递增,实际个贷率已超过100%,如果现在不进行调整,将会给今后的发放带来更大的压力,也不符合公积金惠民政策的初衷。所以,在经过前期一系列的调研和实际测算后,对现行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和规范。
按照新政,本次并不是要限制贷款、提取,而是仅对个别政策进行适度调整,扭转每月住房公积金资金负增长,避免出现无款可提、无钱可贷的局面;其次是从体现住房公积金互助性、公平性、可持续性考虑,支持正常缴存职工住房消费的可持续性,使住房公积金在化解房地产库存中持续发挥应有作用;同时还要防范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确保九江市住房公积金良性运行。
据王洪主任介绍,本次调整政策与省政府年初出台的《关于做好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的通知》精神不相悖,《通知》第5条主要是指“住房公积金仍有存量资金的市、县”,而九江市存量资金已经不多且个贷率已超过85%。而在省直、南昌、赣州、上饶、吉安等兄弟市去年和今年上半年已出现资金紧张,今年均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
2、调整贷款最高限额
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对名下有住房的家庭,暂停发放第三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购买精装修住房申请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购房总价应剔除装修款项,无法剔除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上调10%。在中心城区(浔阳区、濂溪区、开发区、八里湖新区)购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调整为: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35万元/户、夫妻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25万元/户。
在各县(市)购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30万元/户、夫妻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20万元/户。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九江市还暂停了三类对象的申请。暂停省外缴存职工在本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待九江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降低后,将视情况恢复相关业务申请;暂停“商转公”贷款业务。待九江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降低后,将视情况恢复相关业务申请;暂停“缴纳契税和房屋维修基金,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结余资金”的业务。
3、每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家庭收入的一半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每月的还款额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主借款人月收入必须超过月还款额。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配偶)的月收入核定标准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与月工资收入证明孰低原则确定;共同借款人如果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以银行出具的12个月工资流水或12个月的所得税纳税证明确定。
如果职工购房、一次性结清贷款余额(含住房公积金贷款及银行商业购房贷款)时,经被提取人书面同意,可提取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结存资金。
配偶、父母、子女关系只依据《结婚证》、《居民户口簿》显示的同户人员与户主间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不同户的,依据所辖公安派出所证明,以及其他有效法律文件。
职工因辞退、辞职原因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但2年内如在原单位再次就业并申请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须将之前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退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否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开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
4、需在合同备案后6个月之内提出申请
按照新政,购买商品房、公租房的,须在购房合同备案后6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逾期不予办理。如果是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的,须在办理过户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二手房买卖合同备案后1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逾期不予办理。购房、建房、还贷等提取业务应在行为发生后,1年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办理。
新政同时明确,购买商品房、公租房的,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对应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准;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的,以缴纳契税时间对应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准;翻建、自建住房的,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间对应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准;大修住房的,以取得大修鉴定证明时间对应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