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浔阳区区政府片区房屋征收公告

浔阳区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日期:2017-11-01【浏览次数::

浔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

 

浔府征字[2017]4号

 

    浔阳区人民政府受九江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依法决定启动区政府片区旧城(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本项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九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九府发[2016]12号)、《九江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九府发[2016]27号)等有关规定,已按要求完成《区政府片区旧城(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拟定、论证、征求公众意见和修改等程序,经浔阳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本项目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东至华宝公寓西区,西至区政府围墙,南至延支山路,北至滨江三支路。具体详见规划红线图。

    二、房屋征收部门:浔阳区房产管理局。

    三、实施单位:甘棠街道办事处。

    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采取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方式,详见《区政府片区旧城(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五、自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携带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到区政府片区旧城(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办理征收有关手续。

    六、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及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2017年4月13日